基金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一个两全之策
⊙熊锦秋
10月19日,上海家化收到易方达、汇添富、华商基金三家基金管理公司函件,提议修改公司章程,增加一名董事并推荐曲建宁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基金公司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当然是好事,但从现实看,还需完善相关制度。
《公司法》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赋予董事提名权;截至 今年 10 月 15 日,易方达等三家基金公司合计共持有上海家化18.59%的股份,当然享有董事提名权。由于董事选举一般采取累积投票制,若按三家基金公司提议“董事会增加一名董事变成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为独立董事)”,即使六名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单独采取累计投票制,三家基金公司若集中把投票权集中投给曲建宁,其得票比例将超过100%,当选董事是板上钉钉的事。
当前一些基金热衷于市场炒作,主要目的就是想从股价波动中获得巨大差价,差价的获得当然是从交易对手那里获得,这种获利模式,说得直白点,就是不顾上市公司经营状况相互展开倾轧博弈。所以,基金公司能积极践行股东积极主义,选举代言人进入上市公司董事会,如果制度引导和监管到位,当是基金投资从“向散户要利益”转为“向上市公司要利益”的可喜改变或进步,值得赞赏,给予充分肯定。通过安排代言人进入上市公司,既是股东行使“选择管理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等权利的具体表现,也是代表基金持有人维护其切身利益的一条重要渠道。
但是,基金选举代言人进入上市公司参与核心决策,也可能出现另外一种相反的结果。比如,目前二级市场题材概念炒作的一个主要模式,就是上市公司与机构投资者联手,上市公司炮制题材信息,炒家则在二级市场借题发挥炒作,利益主体需要吸纳股票筹码时,上市公司就设法推出利空消息、利益主体需要出货时,上市公司就会持续制造题材概念“好声音”,中小股民多成为最终受害者。如果基金公司选派代言人进入上市公司,不排除上述这种炒作模式可能会被“发扬光大”,假如上市公司与基金等机构联手操作,目标一致对外,渔利中小散户;甚至基金操作人员并不遵循基金份额投资者利益为优先的原则、而是利用从上市公司容易获取信息的优势进行内幕交易,那将是非常糟糕的情形。
基金公司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其法律依托是新《基金法》第二十条,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的职责包括“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目前不仅基金资产实际投资运作的权利归属基金公司,就连由此产生的参与上市公司治理权利也归属基金公司,这是可能导致上述糟糕情形的根本原因。基金公司集各种权利于一身,这样基金公司可能利用其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权利,向其在上市公司的代言人发出指令,以配合其二级市场投资运作,副作用相当大。
既要鼓励基金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又要防范其中联手炒作等弊端,笔者认为,有一个切实可行的方案,就是让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来代表基民参与上市公司治理。新《基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基金持有人大会可设日常机构,由基金持有人大会选举产生的人员组成。应该说,“日常机构”更能代表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让其参与上市公司治理更让他们放心。另一方面,新《基金法》第五十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日常机构不得直接参与或者干涉基金的投资管理,这样,让“日常机构”参与上市公司治理,让基金公司负责基金投资决策和运作,两种权利分离,可有效防止这两种权利集于一身所导致的“机构与上市公司联手炒作”的可能,除非“日常机构”与基金公司也协调串通。
另外,基金参与上市公司治理,不光可通过选举董事,对独立董事、监事的选举,也同样可以发出声音。由于不少上市公司规定独立董事、监事的选举也采取累积投票制,只要几家基金联手,完全可能选出自己的代言人,成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
新的《基金法》已运行数月,但基金治理领域并没有出现质的改变,看来新《基金法》有些改革力度还不到位。比如,对基金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并非强制规定,“日常机构”也没有被赋予参与上市公司的治理权,这将导致基金管理人仍从根本上掌控基金持有人的一切利益,其所受到的各种制约也远不到位,建议尽快完善修改。
(作者系资深经济研究工作者)
[责任编辑:李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