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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称法律依据缺乏光大证券赔偿范围难划定

中国证券报2013年08月19日03:41分类:新华社报刊

□本报记者 朱茵

光大证券是否有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之嫌?投资者是否能就此提起诉讼?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宣伟华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对于光大证券卖出股指期货空单以对冲风险的行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条款中找不到可以直接追究光大证券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的依据。至于光大证券大额购入权重股的行为,不适用《证券法》上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据,目前没有可直接利用的索赔法律依据。

记者:光大证券为了对冲风险卖出大量股指期货空单,这是否是通过内幕交易减少错单损失?

宣伟华:《证券法》未定义期货内幕交易、内幕信息以及知情人,因为这属于《期货法》立法范畴。目前《期货法》尚在酝酿中,期货市场最高层级的法律是国务院1999年6月2日发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2007年修订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对“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内幕信息”的列举式定义停留在“单市场”意义上,立法时不会想到股市波动传导到期市后转眼间可能形成期货内幕信息的情形。现行有效的法律条款中找不到可以直接追究光大证券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的依据。因此,光大证券大单买入权重股将会推高股指,在外界尚不知情的情况下卖空期指,这种行为算不算“期货内幕交易”,从法律层面还缺乏判定依据。

另一方面,光大证券大单买入权重股并非主观意愿,以股指期货对冲自己的损失是一种自救行为,这有别于通常在股票市场上的内幕交易。但光大的自救行为符合“在对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利用内幕信息从事期货交易”这一特征。因此,光大“大额购入权重股会推高股指”这一客观判断(也是事实)是否属于“期货交易的内幕信息”将是本事件的争议焦点。光大在本事件中是否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与上述焦点息息相关。

记者:光大证券的错误操作导致市场剧烈波动,是否会使光大证券承担民事责任?

宣伟华:民事责任是造成投资者斩仓、平仓损失所需要承担的后果。在法律适用方面,《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没有像《证券法》那样直接规定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条例》只规定了行政法律责任。因此,即使根据《条例》光大被认定为实施了“期货内幕交易”,期货投资者也无法以《条例》为依据向光大要求赔偿。期货投资者原则上适用“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和《合同法》。

投资者存在多种起诉理由,被告可能是光大证券,也可能是期货公司。首先,投资者因斩仓产生损失,以“侵权”为由起诉光大证券;其次,投资者被强行平仓产生损失,以期货公司为被告提起“违约”诉讼;再次,投资者因爆仓产生损失,以“侵权”为由起诉光大证券。

记者:光大证券在股票市场上的行为是否有操纵市场嫌疑?

宣伟华:光大大额购入权重股的行为,不属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不属于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不属于信息误导,也不属于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不适用《证券法》上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据。目前没有可直接利用的索赔法律依据。光大证券的信息披露也较为及时,很难认定为“不及时披露”。披露内容也较为得当,很难认定为披露不彻底。假如有纠纷,投资者将应适用“侵权责任法”,投资者必须证明其损失与光大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这其中有很多难以认定的地方。首先,“乌龙”大单买入权重股,投资者跟风被套。股市下跌,投资者跟风产生的损失与光大乌龙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难定。其次,光大事后因抛售ETF标的股引起个股下跌,投资者产生亏损。抛售个股未必导致该股股价下跌,也可能大盘本身下跌所致,因果关系难定。再次,持有光大证券股票的投资者,因光大出事,导致光大股价下跌,产生损失。因上市公司、公司高管等本身原因,导致股价下跌,投资者踩到“地雷”,国内并未见有赔偿案例,属于股市固有的风险。

总体上,因为抛售时间、抛售数量、价格、大盘本身、境内境外市场等各种因素交织在一起,想要划定一个赔偿范围(投资者范围和投资者损失范围)非常困难。

[责任编辑: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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