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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即披露 投行业务模式亟待转型

中国证券报2013年07月26日08:11分类:新股

核心提示:未来IPO项目工作的精细化程度将日益加深,投行业务模式将正本清源。投行资源集中化是不可避免的趋势,IPO资源丰富的券商投行业务将越做越大。

□本报记者 毛建宇

投行人士表示,在《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受理即披露”可能对投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执业方式和执业过程带来重大影响。未来IPO项目工作的精细化程度将日益加深,投行业务模式将正本清源。投行资源集中化是不可避免的趋势,IPO资源丰富的券商投行业务将越做越大。

新规带来重大变化

东北证券分析师杜长春表示,“受理即披露”新规有利于增强社会公众监督力度,有效消除投资者对发行上市公司质量的质疑。上市公司上市后,如果出现业绩变脸,将加大对保荐机构的处罚力度。此轮新股发行暂停后,一些企业因财务问题撤销上市申请,说明拟上市公司仍存在业绩过度包装等问题。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以及对中介机构尤其是保荐机构的监管、提高市场违规成本,有助于保证上市公司质量并提振投资者信心。

红塔证券投行部董事总经理沈春晖表示,目前美国已做到“受理即披露”,香港地区尚未做到。“受理即披露”在A股IPO审核中实施将对中介机构的执业方式和执业过程产生重大影响。如果受理即披露,中介机构的原始判断、会计处理等从一开始就全部暴露在公众面前,迫使它们在申报前就必须有明确的职业判断。一旦出现问题,有的项目可能不会有修改空间,只能撤回材料。

南方一家券商的投行人士王先生认为,预披露时间提前对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将形成很强约束力。按以前的披露规则,相关信息披露要到反馈完毕、接近上会时才披露,不可避免地出现带着问题上报的情况,然后根据反馈再逐一修改。“受理即披露”实施后,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在申报前必须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核查评估,切实保证申报材料经得起监管部门的审核,经得起新闻媒体、广大社会公众和投资者的监督。

保荐人需“荐”又“保”

根据《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在召开发审会前,证监会将对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的工作底稿及尽职履责情况进行抽查。“IPO暂停后恢复发行,对中介机构的业务模式将产生重大深远的影响。原来的模式不适用了,拿大钱、拿快钱的日子不会再有了。”王先生说。

多位投行人士认为,未来A股IPO项目工作将日益“会计师化”,项目执行工作的任务量越来越大,要求的精细化程度日益加深。

王先生表示,经过本次IPO财务专项检查,很多以前未注意的风险现在不得不给予高度关注,不得不想尽各种办法来避免出现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重大误导性陈述等执业质量事故。此次改革体现了监管思路从过去强调事前事中监管逐步转变为全过程监管和追溯,特别是对事后监管有了更明确要求,将督促保荐人既“荐”又“保”。

值得注意的是,对一些投资者来说,IPO专项检查以及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的可能被理解为由监管部门对新股“打包票”,误以为未来新股是质量绝对有保证的“抢手货”。对此,监管部门强调,此次IPO专项检查的目的绝不是为IPO投资价值做背书,而是旨在推进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夯实IPO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检查中介机构执业质量,是为了信息披露保真、中介归位尽责,绝不是投资“包赚”。

事实上,上市公司发布的招股说明书通常载有一段重要声明: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投行业务模式应适时调整

对于今年以来监管部门对违法违规中介机构的处罚,沈春晖表示,现在看来,因违规而导致券商保荐资格受影响的时间远远比市场预期的更长。这个时间包括证监会调查和券商自身整改阶段、证监会给出处罚到处罚生效阶段、正式处罚期等阶段。“光大证券目前尚处于第一个阶段。平安证券因相关人员还在申诉与听证,处罚结果生效之后才进入3个月的正式处罚期。”

随着监管力度不断加大、新股发行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中介机构在市场化约束下将更加谨慎尽责。沈春晖坦言:“从某种意义上说,在过去的投行业务模式下,我们只是客户与监管部门之间的纽带,其它都不太重要。现在是到了正本清源、真正做客户与市场之间纽带的时候了。”

王先生认为,新规实施后,投行资源集中化是不可避免的趋势,IPO资源丰富的券商投行业务将越做越大,而实力较弱的券商做IPO项目将会更难。对于媒体提出的投行“去IPO化”,他表示,确切地说应该是IPO去产能化,但不应去IPO化。

“专业化是大势所趋,以前大家漫山遍野地'打游击’找项目、到处'挖坑’的模式行不通了,以后大家要比拼资源整合能力和服务深度。”一位投行人士说,IPO依然是投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IPO客户依然是大投行体系的基础之一。规范的IPO客户即使暂时无法IPO,转成并购标的也可以,更不用说在IPO之外还可以为客户提供私募股权融资、私募债、公司债、资产证券化等服务。对于一些没有IPO资源优势的小券商来说,可以走差异化路线。(本系列完)

[责任编辑:李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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