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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浑水”式做空是否合法无明文规定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3年07月18日08:08分类:市场动态

核心提示:7月17日,中国证监会再次对“浑水”式融券做空行为的合法性做出书面答复:现行法律无明文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具体认定。

经济参考报记者 吴黎华

7月17日,中国证监会再次对“浑水”式融券做空行为的合法性做出书面答复:现行法律无明文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具体认定。

证监会此次是对稍早之前北京中能兴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称中能兴业)的关于《请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做空的合法性》的公开信做出的一个回复。2012年底,中能兴业和《证券市场周刊》合作研究调查发表了《康美谎言》的系列文章,引发投资者对采取这种类似“浑水”模式融券做空的合法性的质疑。2012年4月中能兴业发表文章,对乐视网包月用户数和财务状况提出质疑,随后乐视网股价两日连跌近15%;12月13日,又在雪球网上发布了11份塑化剂检测报告,让五粮液、洋河和习酒几大白酒企业陷入塑化剂危机。

在这份落款时间为2013年7月5日的书面回复中,证监会表示,《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有明确规定。如果发表的文章限于陈述事实,不含“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及“证券估值、投资评级等投资分析意见”内容,不属于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但任何市场行为,包括公开发表研究报告、进行市场交易,必须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和编造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

而对于“公布真实可靠的调查研究信息,但影响了证券价格波动,机构因而获利,是否涉嫌构成操纵市场”,以及“对发现的有疑问证券先融券卖出,再发布看空报告以及谋求利益的行为是否违反《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证监会则表示,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明文规定,需要有关部门依据法定程序,根据具体事实、证据作出认定。

更早之前,震动A股市场的汪建中一案曾被认定为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利用自身专业市场影响力实施操纵的典型案例。在该案中,北京首放法定代表人汪建中利用北京首放在证券投资咨询业的影响力,通过其实际控制的本人及亲友的9组沪、深证券账户和17个资金账户,在北京首放的咨询报告发布前,买入咨询报告推荐的证券,并在咨询报告向社会公众发布后卖出该种证券。

而有别于汪建中一案的是,多数市场人士则对于融券做空表现出了支持的态度。一位基金业人士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浑水”的模式本身并没有问题,允许做空实际上是能够对A股的上市公司起到优胜劣汰的效果。

[责任编辑:山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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