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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自营参与金融期货限制放宽

上海证券报2013年07月16日08:56分类:股市动态

核心提示:中国证监会就《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分析人士指出,两指引的推出意味着机构参与金融期货的限制有所放宽。

⊙记者 董铮铮 ○编辑 李剑锋

日前,中国证监会就《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下称《券商指引》)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指引》(下称《基金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分析人士指出,两指引的推出意味着机构参与金融期货的限制有所放宽。

券商基金或先行试水国债期货

据悉,作为国债期货的主力军,银行、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的方案尚处于研究阶段,银监会保监会尚未出台相关指引。业内人士指出,券商、基金或有望先行试水,以机构投资者身份率先入市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据了解,2010年4月证监会曾发布《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此次在原基础上增加国债期货内容,修改部分股指期货内容。并明确证券公司参与国债期货风控指标计算标准,包括净资本扣减、风险资本准备、投资规模控制和投资规模计算比例等。同时,取消有关“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条款,取消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限制条款,进一步放宽券商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限制。

此外,《券商指引》规定,证券公司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其中股指期货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的15%计算,国债期货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总额的5%计算。

业内人士表示,降低证券公司自营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并计算额比例,相当于放大参与杠杆。海通期货研究所所长高上认为,国债期货市场波动幅度小,风险可控程度高,券商参与国债期货投资规模按5%计算,有利于放开限制,鼓励、引导券商积极参与国债期货,扩大投资规模。

《基金指引》对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参与程序、比例限制、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内控制度等提出了具体要求。针对不同类型的基金产品实行分类监管原则。“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短期理财债券基金除外),可以按照本指引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货币市场基金、短期理财债券基金不得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不过,保本基金及特殊基金品种可以不用受到国债期货投资比例的限制,为后续各类创新产品预留了空间。

券商自营可做套利及投机

值得关注的是,《券商指引》将“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适用本指引”修改为“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或受托管理资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适用本指引”。同时,明确规定“不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其自有资金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

分析人士指出,不再限制证券自营业务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目的,这意味着券商自营业务将可进行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套利甚至投机交易。

“原则上,法规上不再做限定,为今后机构参与的放开打下基础,是市场化发展的方向”,高上表示,在市场发展初期阶段,套期保值有利于机构进行风险管理,基于股指期货上市以来的成功经验,解除限制将为金融机构未来参与套利或持有单边头寸提供了空间。

国泰君安期货相关人士认为,放松对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衍生品交易的限制,一方面提高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水平,另一方面让有能力运用好衍生品的证券公司可以充分展示,通过拉开资金管理个体差距,进而提升证券行业核心竞争力。

另外,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投资策略上以套期保值为主,严格限制投机。业内人士认为,限制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以套期保值为交易目的,既可以满足基金避险的需求,又在参与之初保持了审慎的态度,整体思路是套期保值、控制风险、循序渐进。

[责任编辑:山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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