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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银行可激发“鲶鱼效应” 改善行业竞争生态

上海证券报2013年07月10日04:31分类:新华社报刊

开办民营银行,社会呼声已久。上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探索设立民间资本发起的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是此前“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提法的具体化。

高层的表态传递出这样的信息——民营银行已渐行渐近。而民营银行的发起、设立需要哪些制度安排?民营银行的试点、兴起又将给中国的银行体系、实体经济带来什么改变?带着这些问题,上证报记者在陆家嘴论坛期间专访了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纪志宏。他本人也于日前撰文建言,适时启动民营银行试点。

纪志宏表示,这几年,无论是政府融资平台的急剧膨胀和愈发严重的产能过剩,还是小微企业的融资难和融资贵,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竞争同质化带来的效率损失和结构性缺陷,反映了现有金融系统对多层次竞争性银行体系培育的迫切需求。

民营银行的设立,则意味着与现有金融机构不一样的银行开始出现,其治理模式、行为方式、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会促使金融机构竞争生态发生改变,激发金融机构竞争活力,产生鲶鱼效应。⊙记者 李丹丹 见习记者 高翔 ○编辑 枫林

民间资本进入意在主导权

国有资本和民间资本谁占主导权,反映在治理机制上可能并不一样。民间资本是准备去董事会说话的,而不仅仅是单纯的财务投资者

上证报:按照现行规定,村镇银行主发起行最低持股比例为15%,也就是说民资可以持股85%,但往往还是发起银行一家说了算。从概念上讲,到底怎样才能称作民营银行?

纪志宏:以村镇银行为例,目前争论的焦点在于村镇银行主发起人的机构类型问题。按照现行规定,设立村镇银行必须由商业银行主发起,且对其有最低持股比例的要求,舆论则呼吁放开主发起行制度,允许民间资本性质的民营企业主发起设立。但现行规定并没有拒绝由民营或民间资本控股的商业银行,如浙江台州的泰隆银行、台州银行等主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这一类村镇银行尽管数量很少,但在实质上可以视为民营性质的中小银行。目前社会上更为关注的是由民间资本或民营企业主发起设立的中小型民营银行。因此,撇开主发起人的机构类型,究竟什么是民营银行,需要看哪种类型的资本最终起主导作用、实际拥有管理决策权。

国有资本和民间资本谁占主导权,反映在治理机制上可能并不一样。比如说大银行开办一家村镇银行,或许就会复制母行的经营理念、风险控制、管理模式。民营银行中,民间资本是准备去董事会说话的,需要拥有“用脚投票”之外的发言权,而不仅仅是单纯的财务投资者。这将推动治理模式形成新的业态,相对于只有一种资本结构,资本结构多样化条件下的竞争可能更良性。

适时启动民营银行试点

只要制度设计得当,准入条件合理,日常运营监管得力,民营银行试点可以做到风险可控

上证报:民营银行的一个争论点是准入门槛的设定。您认为合理的准入门槛应该从哪些角度评判?

纪志宏:民营银行说了很多年,但是发展迟缓,这里边有一个难点,就是准入门槛。与国有资本、外资相比,民营资本准入门槛较高。到底设多高是好的、是最有利于金融稳定的?事后更好评判,而在事前要设这个门槛不大容易。

从国际经验看,尽管对设立银行的发起人或股东的资质要求有所差异,但基本没有要求必须是金融机构。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只要达到规定条件,如最低资本金额、股东人数、治理结构、高管任职资格、合规章程等,就允许组建相应类型的商业银行。从监管角度讲,准入限制并非风险防范的核心,准入限制应该在促进竞争和维护金融稳定之间取得平衡,同时准入政策一般不对某类股东作为发起人进行身份限制,不同股东发起机会均等。

上证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民营银行“风险自担”。您觉得在存款保险制度和金融机构退出机制建立起来前,民营银行能开始试点吗?

纪志宏:既然是试点,民营银行开设的数量不会多,与存款保险制度、机构退出机制等没有严格的先后次序,可以同步推进。

当然,存款保险制度和金融机构退出机制应尽快建立。例如存款保险制度工作已经筹备了多年,方案多次修正,应该说从技术层面讲已较为完善。

至于说到风险,民营银行并非风险更高。只要制度设计得当,准入条件合理,日常运营监管得力,民营银行试点可以做到风险可控。而且,民营银行在发展初期立足于本地,对当地的实际、贷款人经济背景、家庭背景等有更为深入的了解,其实这种“地缘”因素对贷款人的约束更大。因此,在做好风险防控制度设计的同时,可以适时在国务院批准实施金融改革的试点地区,如上海、珠三角、浙江温州、福建泉州等,以及部分条件具备的中西部地区开展民营银行试点。

上证报:有一种声音担忧,较之国有银行,民营银行可能更容易引发关联交易。您觉得从制度设计上,应该如何避免关联交易?

纪志宏:关联交易并非民营银行独有,国有银行有没有关联交易?也有,规模曾经也很大。当然民营银行跟国有银行一样,也有从事关联交易的冲动,这一冲动源于资本的逐利性。我国过去有一些教训,典型的例子就是德隆系的破产,其中一个重要的教训是大股东通过不当关联交易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或者通过控股地位强制关联金融机构融资。

但是那个阶段,我们已经走过来,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技术已经建立起来。随着我国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监管能力的加强和市场透明度日益提高,特别是征信体系不断完善,对关联交易的识别能力大幅度提高,舆论监督和公众投资者等社会监督也在增强。这些年的事实也证明,我国的监管能有效控制关联交易。此外,相对于大银行,基于“地缘”特征的社区型中小民营银行在日常经营中,信息的收集和甄别成本更低,信息更为充分和对称,也更利于做好风险防控。

从监管角度讲,民营银行的关联交易与国有银行本质上是一样的,监管起来不会有差别。而且经过亚洲金融危机以来持续十多年的治理和改革,加之宏观经济稳定性的增强,现在民营企业家办银行的理念是把银行做好,寻求正常回报,而不是当初仅仅希望通过关联交易获利。

[责任编辑: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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