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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扩大至国债期货 个人投资者参与有条件

上海证券报2013年07月10日04:31分类:新华社报刊

⊙记者 叶苗 董铮铮  ○编辑 李剑锋

昨日,中金所发布《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值得注意的是,修订后的适当性制度相关规则扩大至所有金融期货产品。对于想在国债期货上“尝鲜”的个人投资者来说,开户需要具备一定条件,既要准备50万元的资金,还得通过相应测试。

中金所相关负责人表示,股指期货上市三年多的实践证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于保证股指期货的平稳推出和安全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必要在国债期货创新中继续推广。目前,有关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相关文件只适用于股指期货产品,且该制度尚未在《交易规则》层面予以体现。基于上述原因,此次修订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中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进行了规定。同时,修改适当性制度相关规则,将目前仅适用于股指期货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扩大至所有金融期货产品,并对特殊单位客户和一般单位客户的适当性制度适用进行了优化调整。

“这有两层含义:一是说明三年多来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行之有效的;二是表明今后外汇期货、期权等其他品种金融期货也都按照该制度执行。”国金期货总经理助理江明德表示。

根据适当性制度规定,期货公司会员只能为符合下列标准的自然人投资者申请开立交易编码: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具备金融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金融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期货交易成交记录等; 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金融期货交易的情形。

业内人士表示,国债期货市场参与主体与现货市场的参与主体密切相关,主要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法人投资者,与股票市场的参与主体有较大区别。另外,国债期货专业性强、技术门槛较高,我国实施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中小散户参与将很有限。

江明德表示,“把适当的产品卖给适当的投资者,这是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核心和原则。不仅是金融期货,其他风险投资类产品都应贯彻这个原则,才能保证发生风险时,投资者能正确面对。”

[责任编辑: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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