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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试水股票收益互换 加速推进新融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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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报2013年06月07日04:47分类:新华社报刊

6家券商今年3月率先获得了股票收益互换业务试点资格。通过股票收益互换,券商为机构客户提供了更多的金融工具。由于其较高的杠杆效应,股票收益互换业务有望成为机构客户的一个重要融资模式

⊙记者 刘伟 ○编辑 潘圣韬

今年3月中旬,6家券商率先获得了股票收益互换业务试点资格。通过股票收益互换,券商为机构客户提供了更多的金融工具。近期,有券商在该业务在试点期间取得突破并形成了一定规模。由于其较高的杠杆效应,股票收益互换业务有望成为机构客户的一个重要融资模式。

试点业务初具规模

“试点以来已经形成了一些业务,且客户反映良好。”某试点券商内部人士表示,自股票收益互换业务试点以来,通过产品设计,目前已经做成了五单业务。

上述内部人士预计,目前整个行业已经形成了几十亿规模的业务量,此项业务将是行业内一个重要的依赖资产的通道类业务。据介绍,目前较主要的实现方式是,通过股票收益互换,为机构客户提供杠杆融资。比如某客户有1亿元的资金,可以通过资产管理通道,为其融资4亿元到5亿元,对于融来的资金需要付给固定利率,目前的利率大概在5%到6%左右。

“这相当于出资方将未来的利率锁定,而融资机构则投资于股票以期获得未来收益。”某券商人士表示。

“目前主要的融资方式还是通过资产管理通道来做,而且机构投资者主要的投资方向是定向增发。”前述券商人士表示,一般情况下,机构投资者投资的定向增发标的风险较小,其通过股票收益互换融资,则有明显的杠杆效应。通过该业务模式,投资者从券商获取的潜在杠杆率最高可以达到近5倍。目前暂未出现直接投资于二级市场的股票收益互换,因其风险较高,但业内人士表示不排除后面会出现。

融资模式创新是看点

此前,中信证券、银河证券、光大证券、中信建投、招商证券和中金公司等6家券商获得试点资格。所谓“股票收益互换”,是指客户与券商根据协议,约定在未来某一期限内针对特定股票的收益表现与固定利率进行现金流交换——即甲方向乙方支付固定利息,而乙方向甲方支付指定的股票收益,进行互换。相比同样具有融资功能的约定式回购和融资融券中的融资业务,股票收益互换的最大卖点在于无固定交易期限,可以按照实际使用日期计算利息;但它与融资业务一样,借得的资金是能用于买卖股票的,而约定式回购的融资资金可以提取出来用于生产经营。

“股票收益互换属于券商柜台市场产品,目前看来其重要的看点在于融资模式创新,可以以5倍左右杠杆为机构客户在资管通道融资。”前述券商人士表示。目前股票收益互换潜在客户有四种——专业二级市场投资机构,主要是为了放大交易杠杆;金融中介,主要是专业从事大宗交易的机构,就可以利用股票互换业务放大承接业务的规模和效益;金融机构,主要是为了通过该业务向证券公司购买A股挂钩的衍生工具;还有就是一般企业客户。其中的专业从事大宗交易的机构,目前是参与此类业务的主力群体。

[责任编辑: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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