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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IPO申报期间公司不宜转让股权

中国证券报2013年05月16日10:10分类:市场动态

核心提示:针对有企业人士关心的公司在IPO申报期间股权结构能否变动的问题,证监会日前在官方网站回复称,股份有限公司在IPO申报期间,不宜再发生股权转让。如果发生,中介机构应重新履行尽职调查责任。

□本报记者 毛建宇

针对有企业人士关心的公司在IPO申报期间股权结构能否变动的问题,证监会日前在官方网站回复称,股份有限公司在IPO申报期间,不宜再发生股权转让。如果发生,中介机构应重新履行尽职调查责任。

高管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持有股份

证监会表示,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因此,证监会认为,若离职的“公司管理层”属于《公司法》所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则在其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如果公司章程已经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则需遵循公司章程的限制性规定。

符合条件外资企业

可发公司债

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发行债券有关问题,证监会表示,根据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银行间债券市场监管不属于证监会管辖范围。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及《关于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试点初期,试点公司限于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遵照以上法律法规办理具体流程。

对有投资者提出“在股权登记日和除息日买进的股票能否分到红利”的问题,证监会表示,对于A股,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买入的股份享有分红派息权利,卖出的股份不享有分红派息权利;投资者在除权除息日买入的股份不享有本次分红派息的权利。对于B股,投资者在最后交易日买入的股份享有分红派息权利,卖出的股份不享有分红派息权利;投资者在除权除息日买入的股份不享有本次分红派息的权利。

此外,证监会表示,近期发布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调整的范围不包括证券公司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

[责任编辑:李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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