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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股权交易资产评估挤泡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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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报2013年02月07日07:33分类:股市动态

核心提示:证监会日前下发《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5号》(下称《文件》),针对资产评估机构在上市公司股权交易评估过程中的盲区、问题与弊病,做出全面、细致的总结论述;其间涉及八大方面的内容,均提出了明确的监管关注事项。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5号》下发,明确评估上市公司股权交易业务的适用标准

⊙记者 郭成林 ○编辑 孙放

资产评估——作为资本市场的核心功能与重要组成,却屡屡徘徊于监管盲区,这一“行业生态”或将迎来剧变。

记者获悉,证监会日前下发《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5号》(下称《文件》),针对资产评估机构在上市公司股权交易评估过程中的盲区、问题与弊病,做出全面、细致的总结论述;其间涉及八大方面的内容,均提出了明确的监管关注事项。

目前,资产评估机构在上市公司股权交易业务的评估方法选择上存在诸多问题。故此,《文件》首先对此提出明确要求。

其一,对股权进行评估时,应逐一分析资产基础法、收益法和市场法等三种基本评估方法的适用性。原则上应当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评估。如果只采用了一种评估方法,应当有充分依据并详细论证不能采用其他方法进行评估的理由。

其二,评估方法的选择应有充分依据,不得只采用更接近预先设定的交易价格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对同一股权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应当对使用各种评估方法产生的结果之间的差异进行分析,复核各种方法的适用条件、重要参数的选取依据、评估方法的运用过程等,结合差异原因判断评估结果的差异程度是否属于合理范围。

例如,当收益法评估结果低于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时,应当关注相关资产是否存在如经济性贬值等情况;反之,则应当分析在运用资产基础法评估时,是否存在评估范围不完整等情况。

实际操作中,评估方法的选取,对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的影响颇大。

“在监管实践中,我们发现评估师往往只选择对客户最有利的评估方法,甚至误用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人为造成上市公司买入的资产大幅增值、卖出的资产没有增值或小幅增值,导致上市公司资产出现泡沫。”上交所原副总经理周勤业曾撰文说。

上交所曾在2010年发布过《上市公司2009年度并购重组资产评估专题分析报告》,查阅其中数据可知:上市公司购买大股东资产的平均评估增值率与增值额均显著高于大股东购买上市公司资产时的平均增值率与增值额,含有无形资产的评估增值率、增值额远高于其他类资产。注入到上市公司的资产评估增值平均为132.48%,而置出上市公司的资产增值平均不到10.57%。

[责任编辑:山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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