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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纳入监管 私募鲶鱼或冲击公募固有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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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2012年12月31日02:41分类:新华社报刊

□本报实习记者 张程

1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首次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并且私募达到规定条件经监管机构核准,可以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业内人士认为,未来私募基金发展空间将有所拓展,公募基金或将重新思考牌照与团队对公司的贡献占比,从而产生新的定价模式。

私募首次纳入监管

近年来,随着私募基金的快速发展,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防范金融风险,新基金法首次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新基金法规定称,“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而原基金法则主要规范了基金管理人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对采用非公开方式募集设立的基金缺乏具体规定。

上海证券基金研究中心首席分析师代宏坤认为,将私募纳入监管是新基金法的一大亮点,给所有合法从事私募投资的机构给以法律地位和依据,会更加规范私募的发展,使未来行业会更加健康、风险可控,也能有效保护投资者权益。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指出,即使私募纳入监管,其具体投资业务运作还是与从前无异,只是在法律上确立了其法定地位,具体操作上并没有太大的变化。“由于私募投资范围窄,影响也比较小,并不需要像公募一样监管,因此新基金法对私募基金的规定相对宽泛。”该业内人士说。

私募可从事公募业务

为适应私募基金的发展需要,针对私募基金的特点,这次修订特别构建了区别于公募基金的法律制度框架,其中“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达到规定条件的,经监管机构核准,可以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受到业内关注。业内人士表示,对于私募而言,将其纳入法律监管并规定其在未来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从事公募业务,意味着未来的发展空间得到了拓展。

星石投资总裁杨玲表示,私募纳入监管对基金行业最大的影响是“鲶鱼效应”:私募行业的生存条件远远差于公募行业,在这样严苛的环境下成长起来的公司,普遍具有很强的进取心和危机感。这样的公司一旦进入公募行业,将会极大的刺激现有的公募公司,改变原来其因路径依赖而在产品创新、营销模式多样化、团队激励等各方面的保守思路。“我个人认为在这个过程中,最显著的改变将是公募基金大股东思维的改变,人们将重新思考牌照与团队对基金公司的贡献占比,从而产生新的定价模式。”

华泰证券金融产品研究评价中心王群航认为,私募和公募是界线分明的两大类商业化的资产管理机构,其中最主要的地方就在于规范化的管理程度和信息披露。私募类的基金公司一旦想发行公募基金,就必须按照公募基金的模式接受严格的管制和监管。私募想有大的发展,也必须按照公募要求做到规范管理、规范经营、规范研究、规范投资、规范运营、规范营销。

[责任编辑: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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