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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离职后还有后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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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参考报2012年12月18日04:51分类:新华社报刊

新华08网北京12月18日电(经济参考报记者)劳动合同解除后,许多劳动者认为随着劳动关系的不复存在,自己对用人单位便不再有任何责任,直至招惹上赔偿责任,才知道自己的义务并非随着合同解除而一了百了,对原单位还有一种后合同义务。 

必须办理交接

【案例】

古芳原系一家公司的主办会计。劳动合同于2012年4月15日到期后,古芳未与公司办理任何交接手续,便马不停蹄地赶往新职。虽然公司一再要求办理交接且提出警告,古芳也以“我该做的账务已经完成”为由置之不理。致使公司在此后一个月的时间里,财务处在停滞状态,并导致3万余元的损失。令古芳始料不及的是,公司提起诉讼后,法院判决其赔偿该损失。 

【分析】

古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古芳拒不办理,显然既是违约也属违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必须清算费用

【案例】

梁倩茹与一家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梁倩茹入职后,由公司出资派往上海进行专门的技术培训;梁倩茹结业后,必须在公司服务满三年。2012年5月,梁倩茹通过半年的培训,已掌握了该项技术并获得了相关证书。可只工作了两个月,因男友被调往外地工作,梁倩茹遂不顾公司反对而辞职前往。公司无奈,只好要求其赔偿34000元培训费用。

【分析】

梁倩茹必须向公司赔偿损失。《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梁倩茹出于自身且并非无法克服的原因,在公司反对的情况下,仍我行我素地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明显已经构成违约,必须承担与公司结算并承担剩余培训费用的义务。 

必须注意保密

【案例】

司马琳原系一家公司的高级业务主管,因其掌握着公司的商业秘密,故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司马琳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必须无条件保守公司秘密。2012年6月,司马琳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因到期而终止。一个月后,由于架不住好友苦苦哀求,司马琳向其透露了公司的主要商业秘密,而好友所开办的企业正好与公司有着竞争关系。公司因业务突然减少,经查证得知真相后,遂要求司马琳赔偿。

【分析】

司马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司马琳私自透露,显然是对自身义务的违反。《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五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指出:“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但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劳动者也应当履行告知和配合等义务。(颜梅生)

[责任编辑: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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