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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出台支持科技成果出资入股指导意见

新华08网2012年11月16日20:23分类:股市动态

为认真贯彻实施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证监会、科技部对科技成果出资入股问题发出指导意见。

长期以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及股权确认存在着评估、确认、批准等审批程序复杂,涉及部门多、耗时长的问题,增加了科技成果出资入股及股权确认的难度,导致科技人员的贡献得不到应有确认,也为今后的股权纠纷埋下了隐患。

为解决企业在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确认股权方面存在的问题,降低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成本负担,将北京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先行先试政策落到实处,进一步 提高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促进科技和金融的有机结合,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保护科技人才创新积极性,证监会和科技部立足自身的职责制定了《关于支持 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确认股权的指导意见》。具体措施如下:

(一)鼓励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确认股权。支持企业在科技成果出资入股时,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评估作价、折股数量及比例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明晰产权,避免纠纷。

(二)鼓励企业明确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中享有的权益,依法确认股权。支持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务发明合同中约定科技人员在职务发明中享有的权益,并依法确认科技人员在企业中的股权。

(三)落实北京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先行先试政策,采取多种方式合理确认股权。支持园区内的企业、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按照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先 行先试政策开展股权和分红权激励,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所实施的技术入股、股权奖励、分红权等,以合理的方式确认其在企业中的股权。

(四)进一步深化发行审核机制改革,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权予以审核确认。对于在科技成果出资程序上有瑕疵,但占比小,不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且没有重 大风险隐患的,按照充分信息披露的原则揭示该部分股权存在的不确定风险,并说明出现股权纠纷问题时的解决机制后,不再要求企业上市前必须完成国有股权确认手续。

关于支持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确认股权的指导意见.doc

【责任编辑:张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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