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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业务悄然“破题” 券商剑指财富管理话语权

中国证券报2012年10月26日04:21分类:新华社报刊

托管业务悄然“破题” 券商剑指财富管理话语权

本报记者 蔡宗琦

在财富管理市场上处于劣势多年后,券商资管终于迎来“松绑”的系列新规。市场人士认为,在全面“松绑”之后,券商在财富管理领域将与银行、保险、信托等其他竞争者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券商将力拼在财富管理领域的话语权。

值得关注的是,资管新政中券商期待已久的托管业务已经在资管领域悄然“破题”,成为券商恢复托管功能的突破点,有助于券商打造综合产品平台构想的实现。

力拼财富管理话语权

“最近像2008年一样,晚上都睡不好,那时是担心得睡不着,现在是激动得睡不着。”谈及最新发布的资产管理系列新规,东方证券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陈光明25日在“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创新发展”专题会上笑称。

券商的期待不难理解。在过去几年中,受市场行情影响及投资范围限制,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落后于银行、信托等机构,新规的发布无疑将大幅提升行业总体竞争力。

总体来看,新规则的亮点颇多:除改为备案制外,还扩大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扩大资产运用方式,允许对集合计划份额根据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分级,允许向集合计划投入自有资金,适当承担责任。东方证券认为,这一方面有利于提高证券公司所管理资产的收益水平,增强客户信心,也有利于证券公司根据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预期收益目标,设计相应的资产管理产品,从而丰富产品类型,满足不同层次的客户需求,提升行业总体的竞争力水平。

“这种竞争力的提升是立竿见影的。”中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副总裁刘卫平透露,在新规还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时,“就频频接到客户的电话,与我们研讨新规则下业务发展的空间,一些客户甚至将原来通过信托公司、银行理财进行投资的资金转移到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中,以在新规实施后迅速拓展投资范围,争取占得先机,获得优质的投资品种”。刘卫平认为,这一趋势无法阻挡,截至2012年三季度末,全行业资产管理规模已超过6000亿元,较去年末增长了一倍多。

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总经理陈晓升表示,资管新规一定会创造一个不同的空间。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的发展经验表明,产品备案制是推动理财业务快速发展的重要制度基础。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行政审批改为备案制将大大缩短产品发行时间,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风格、不同客户的需求相机设计不同类别的产品,证券公司将迎来资产管理快速发展的新时期。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等其它金融机构管理客户资产规模的差距也将迅速缩窄,证券公司的同业竞争环境趋于改善。“我们认为,在未来三到五年内,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规模达到或超过5万亿元是完全可能的”。

在此次“松绑”后,消息人士透露,下一步监管层或将考虑进一步放松对资管业务的部分细节规定,“监管层的目的就是放松监管环境,在全社会财富管理领域,起码要确保券商和银行、保险、信托等其他行业处于同一起跑线上”。

托管业务悄然“破题”

在专题会上,市场人士提出,除扩大投资范围和开启备案时代外,此次发布的资管新规更意味着券商开展托管业务的破题。这对于即将进入快速创新轨道的券商而言意义重大。

事实上,早在今年8月,安信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海通证券、兴业证券、中信证券六家证券公司就在中国证券报发表题为《再造我国证券公司作为投行的三大基础功能》的署名文章,呼吁恢复证券公司作为投资银行的基础金融功能,赋予其“造血能力”,其中托管业务是三大基础功能之一。在文中,六大券商呼吁恢复证券公司的托管功能,给予证券公司更多维护客户证券的权力,明确证券公司对场外金融产品的托管功能,推进场外市场间接持有多级托管体系的发展。并指出在证券托管方面,我国法律和部门规章对证券公司的职能定位比较模糊,证券公司缺乏实质上的证券托管功能,这阻碍了我国证券公司在融资融券、场外金融产品等方面的创新。而参照美国资本市场的历史,证券公司保留托管功能为20世纪70年代以后的一系列金融创新提供了条件。

此次新规明确,允许证券公司自身办理登记结算业务,允许经证监会认可的证券公司为资产管理提供资产托管服务。这有利于拓展证券公司登记、托管、结算等证券中介服务功能,推动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创新发展。

“新规则的发布有利于证券公司中介服务功能的更好发挥。”陈光明在会上表示,柜台交易、托管结算是证券公司本应具备的重要功能,但受制于市场的发展水平及法规的限制,证券公司的这两项功能并没有得到发挥。新规则有利于拓展证券公司登记、托管、结算等证券中介服务功能,推动证券的创新发展。

东海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风控总监江容也认为,新规打开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配合的通道,也将助推证券公司向理财型证券公司的转型。

更值得关注的是,资管业务放行券商托管业务或许仅仅是开始。申银万国9月底在参加“威海会议”时递交的一份研究报告认为,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率先实施托管最具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应当成为证券公司实施托管业务的突破点。

在申银万国看来,集合计划托管方式包括三大类。一是自身集合计划,证券公司自身就是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对资产管理人在托管业务上的需求能了解得更透彻,提供的解决方案也可能更符合管理人的实际要求。二是同行券商集合计划,证券公司充当资产管理业务中的托管人,可以考虑在证券公司之间进行托管,由计划的管理人自行决定托管机构。三是资产管理子公司集合计划,对于独立成为券商资产管理子公司的资管业务托管来说,为避免重复建设和业务重合,应当委托给母公司托管。

申银万国认为,证券公司作为资管业务托管人从事份额托管业务功能的实现之后,下一步可以面向同样处于二级托管模式下的QFII产品、信托公司信托计划、阳光私募基金等,近似的业务处理模式能够提供更好的试点标的。待系统建立并完善之后,未来证券公司托管业务可以着眼于更加广泛的理财产品托管标的,包括公募基金、银行理财计划、私募债券和股权等。而这些理财产品托管业务的全面实现,有助于券商打造综合产品平台构想的实现。

法律定位需进一步明确

对于下一步资管发展,多家券商人士再提政策建言。

“下一步是否可以在监管时只区分公募和私募,而不是按照集合理财产品或者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等产品来进行监管。”有券商人士在会上建议,这将为资管发展带来更好的监管环境。

华融证券副总裁郭芝海认为,资管新规仍有三点值得进一步明确和讨论。

首先,明确券商资产管理业务法律定位,为券商资管创造公平统一的竞争环境。明确券商资产管理业务适用信托法,信托制度财产独立、破产隔离以及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等功能,对于资产管理业务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其次,建立资产管理业务大平台,允许证券公司聘请外部投资顾问,迅速拓展投资管理能力,服务客户需求。券商资产管理行业长期专注于证券投资管理使得人才储备的广度不够,不能很好地适应业务创新时带来的跨市场、跨行业方面的人才需求。

此外,此次修订的新规将部分重要的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功能前移至证券公司,但具体操作上,证券公司在一些创新领域经验不足,他建议证券公司加强与监管机构、合作机构的沟通,如有可能出台创新业务风险控制指引,指导证券公司在风险有效管理的基础上,实现创新发展目标。

【责任编辑: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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