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将推转融通业务 监督管理办法征意见

来源:新华08网  2011-08-19 20:15
核心提示:去年3月,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正式启动,经过一年的实践,证监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原名称和条文中的“试点”字样,将融资融券作为证券公司一项常规业务,取消了试点阶段对该项业务资格的较高净资本水平和分类评价结果要求。《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也作了相应修改。

  新华08网北京8月19日电(记者陶俊洁、赵晓辉)证监会19日公布了涉及融资融券业务的三个草案,包括将融资融券由证券公司试点转为常规业务,适时推出转融通等。证监会表示,将根据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完善草案,待条件成熟后正式发布实施。

  去年3月,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正式启动,经过一年的实践,证监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原名称和条文中的“试点”字样,将融资融券作为证券公司一项常规业务,取消了试点阶段对该项业务资格的较高净资本水平和分类评价结果要求。《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也作了相应修改。

  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适时推出转融通,为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资金和证券支持,是促进我国融资融券交易机制逐步完善、健全证券市场功能的重要内容。为此,证监会起草了《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草案)》。

  草案共七章五十三条,以转融通业务为核心,对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责和组织架构、转融通业务规则、资金和证券来源,与转融通相关的证券权益处理,以及监督管理等事项进行了规定。

  为保障转融通有关债权的安全,草案规定了保证金制度,证券公司应当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作为其可清偿债务的担保,对证券公司交存的保证金将实行逐日盯市制度。

  关于转融通业务的资金和证券来源,除证券金融公司自有资金和证券外,还包括依法融入的四种资金:一是发行公司债券;二是向股东或者其他特定投资者借入次级债;三是通过证券交易所业务平台融入资金;四是通过自身业务平台融入资金。至于证券,草案则主要规定了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业务平台融入。(完)

【责任编辑:山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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