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持续加码 中介机构须归位尽责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11-06-16 06:59

  □本报记者 蔡宗琦

  “去年以来明显感到压力变得更大。”从投行到律师事务所,涉及公司IPO过程的诸多中介主体都发出了如是感慨。

  尽管监管手段和对具体案例处罚不同,但监管层思路很清晰——让所有中介主体归位尽责。

  执业质量至关重要

  对于审核体制未来改革的方向,业内人士曾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一些不该审、不需要审的内容不再审核。”一些事项将主要由中介机构把关。去年以来,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悄然加大。

  证监会最新披露的资料显示,从2010年创业板发审情况来看,中介机构特别是保荐机构执业质量和诚信水平会从源头上直接影响申报企业的优劣及发行审核工作的过程。2010年的创业板审核中,部分中介的执业质量和诚信水平对相关企业的发行上市进程造成了直接负面影响,甚至是2家企业未获发审委会议通过的直接原因。中介机构对IPO项目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

  “你去了几次企业?都做了哪些尽职调查?”今年以来,上发审会的保荐人都面临着发审委委员的刨根问底。而股权形成的清晰程度、合理程度、资金来源是不是合法等内容,成为考验保荐人的重点盯防领域。

  保荐人评价趋严

  监管层计划将中介机构每一步工作都留痕,出现失误将被记录和规范,以明晰上市过程中各个主体的职责。同时,将考虑建立中介机构评价体系,力促机构履行职责。评价较差的中介机构或保荐代表人,推荐企业上会时将被“重点关注”,增加审核难度,以督促中介机构尽责。

  证监会日前在其网站上公布了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资料。资料显示,2004年6月至2010年8月,共向含机构和个人在内的35个监管对象采取监管措施。

  被证监会处罚暂不受理推荐的保荐人则多与保荐项目有关,如招商证券的周凯在保荐桂林三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时,因未参与现场尽职调查,未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义务,被罚“12个月不受理保荐代表人负责的推荐”。

  新股上市后业绩快速变脸问题也进入监管层的审查视野,监管层不断加大对保荐人的监管力度,以遏制新股发行的过度包装。5月以来,各大投行接到通知,要求自查保荐项目是否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72条。该条规定,保荐企业出现“证券上市当年累计50%以上募集资金的用途与承诺不符、公开发行证券并在主板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等十二类情况时,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3个月到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日信证券雷茂、民生证券刘晓山因保荐的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2007年4月上市以来经营业绩呈现大幅下滑态势,被证监会罚以“3个月不受理保荐代表人负责的推荐”。

  除保荐人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也受到了监管层严格监管。“有的公司专利权早已过期,律师事务所没有调查清楚,草率签字,遭到了监管层处罚。”有业内人士表示,诸多细节问题将考验中介机构的能力,而监管层在IPO审核中将着力把关审核公司实质性的核心信息,更关注公司基本面对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行业竞争力、风险因素等环节。

  

【责任编辑:邹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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